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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新规:合同争议中消费者利益将得到更大保护

来源: 特约评论发布时间: 2025年7月17日 20:07(上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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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新规:合同争议中消费者利益将得到更大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涉及消费者与票务平台之间的合同条款理解争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强调了经营者拟定规则时应当清晰明确、公平合理的原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方女士在某平台下单了两张演唱会的门票,但后来发现与自己的行程有冲突,并且看到“票务须知”中关于退票的规定。然而,当她尝试退票时,却遇到了问题。根据票务须知的规定,同一观演人、同一购票账户在同一场次中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但是,方女士对这个条款的理解与票务平台不同,她认为自己两张同时购买的票都应该可以退掉。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方女士将该公司告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票款。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关于票务须知的性质。由于平台在购票页面设置了购票须知弹窗,消费者在订购票品时需选择“我已阅读并同意”才可以成功订购,因此该票务须知应属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如票务平台所述,对涉案票务须知的内容存在“一个退票账户仅享有一次无条件退票权益”的理解,但也应该选择不利于平台而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就是方女士自己的理解。

此外,根据该条款约定,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前置条件,具体表述为“如该购票人/购票账户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后,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依据通常理解,应为“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就不享有退票权益了。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女士第二张订单的下单时间在前,第一张票退票在后,理应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规定情形。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表示,演唱会门票具有时间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点,票务经营者有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的现实需求。但是,退票规则应该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所以,综上,对原告方女士要求退还购票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当前网络合同多数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经营者拟定规则时,如果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不仅是民法典等法律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促进文化产品和网络消费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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