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小学生任业委会委员:创新管理模式还是违规操作?

近日,一份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名单在网上引起热议,一名仅11岁的在读小学生竟然被列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此事不仅引发了公众对是否违规操作的质疑,也让人思考这种创新管理模式背后的意义和可能带来的后果。
根据网友发布的信息,这位11岁的小学生名列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中,其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等信息一应俱全。然而,这份名单也引发了网友们的质疑,有人表示“未成年人担任业委会委员,是否有违相关规定?”
针对此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东街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解释称,这份公告虽然看似奇怪,但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确实是孩子的名字,而实际参与业委会相关事务的是他的家人。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筹备成立业委会时,所有程序都是规范的,并且有相关的委托书。但他也坦承,当初公布这份名单时,的确感到有点尴尬,因为房子是放在孩子名下的。
对于将房子放在孩子名下是否是为了上学等原因,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详细说明。然而,这一系列操作引发了法律界人的关注。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上述任命及监护人代理行为违反了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11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符合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李小亮律师还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因此,东街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声称的“房产在子女名下、监护人代理”的理由不成立。业委会委员职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其履职行为必须由委员本人独立完成,不可代理。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小区管理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思考。虽然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可能出于多种考虑,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有关规定和监管,确保小区管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另一方面,这一事件也让人看到了社会对创新管理模式的探索和尝试。然而,在这种探索中,我们同样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和社会伦理的底线,避免可能带来的不必要后果。
总而言之,这一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契机:在小区管理领域,我们如何平衡创新与合规,确保小区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能鼓励积极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