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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乱象:专家称商家单方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涉嫌违约

来源: 特约评论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09:05(上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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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乱象:专家称商家单方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涉嫌违约

近期,多地消费者反映在团购消费时遇到了各类“套路”,某第三方消费者投诉平台显示,与“团购券”相关的投诉已超8000条。专家指出,商家擅自更改团购券套餐内容或使用规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涉嫌构成违约。如果商家构成违约,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在团购时遇到了问题。上海消费者杜女士打算宴请亲戚朋友,在某餐厅下单1300余元的团购套餐后,特意到店确认套餐中的松叶蟹为店内水缸所养,并预订了一间包房。然而两天后,商家通过微信告知“菜品已更新”,原套餐中价值近700元的松叶蟹被替换为仅60余元的面包蟹,其他菜品未作变动。杜女士要求餐厅按原套餐提供服务,却被商家以“有权更改菜品”为由拒绝。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商家在客源不足时,采用团购促销方式以拓展客源,提升销售量和营业额。消费者购买合适的团购券,可以获得低价优惠。团购促销本是双赢模式,但部分商家随意降低团购服务标准或擅自更改团购服务内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商家的口碑形象。

除了套餐内容“变脸”,虚假标价制造优惠假象也成为团购乱象的“重灾区”。北京消费者马女士在某平台购买煎饼单人餐团购券,平台显示原价15元,打六折后9元。马女士到店后,发现该煎饼价目表原价仅8元,“本以为捡了便宜,没想到竟是商家的套路”。

陈音江解释,“原价”一般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家不可以随意标注原价,如虚标商品原价后再以“折扣”形式销售,属于通过虚假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标注“随时退、过期自动退”的团购券,在实际退款中却往往遇到退款失败的情况。湖南消费者黄女士此前购买了某景区一张“随时可退”的门票,后因计划有变,申请退款却遭商家拒绝。次日,她发现券码被标注“已使用”。此后她多次联系商家无果,与平台争执一周后才成功退款。

记者注意到,还有消费者面临退款形式“被限定”的问题。北京消费者赵女士购买酸奶团购券后,因商家与平台停止合作无法使用,申请退款时客服表示仅能退还金币而非现金。赵女士同意后,金币逾期未到账,经交涉到账后又发现,需凑满300金币才能提现,而其账户仅有200多金币,相当于退款无法实际兑现。

陈音江指出,平台以金币、积分等非现金的形式退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行为实际上是降低退款责任,变相强制消费者继续消费。如果商家构成违约,不仅应该退货退款,还应该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唯建议:平台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消费者投诉机制,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商家应明晰团购券使用规则,在销售团购券时,应将套餐内容、使用规则、退款政策等重要信息以明确、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团购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商家和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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