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交通事故致残假肢养护费应纳入赔偿范围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致残案件,判决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辅助器具费。专家认为,此类费用应予支持,以保障受害人的长期生存尊严。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制假肢、矫形器、轮椅等残疾辅助器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需更换、维修和保养的费用应予以赔偿。这种说法得到了法律界的一致认同,因为这些费用是受害人在事故后长期生存所必需的。
在一份相关报告中,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80.88岁,这意味着对残疾辅助器具的依赖可能会持续数十年。因此,对于这些将来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予支持。这一判决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因受伤害致残群体生存尊严的长期保障。
然而,专家强调,具体需综合考量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个体状况,如年龄、预期寿命、身体健康恢复趋势等;残疾辅助器具的普遍适用性,如是否属于进口高价型,以及行业通行更换周期;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更换建议、费用证明等。超过法院认定的赔偿周期后,若受害人仍需继续使用或更换器具,可另行主张后续费用,避免因一次性赔偿不足导致权益悬置。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应当留存关键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残疾辅助器具配制的必要性,保存配制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定期复查并更新医疗记录,以证明持续依赖器具的必要性。对于年长或者伤情不稳定者,可以主张分段计算赔偿周期,期满后凭新证据另行主张。
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的主张,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则需注意是否为超出普遍适用标准的奢侈型器具,核查更换周期是否显著短于行业通行标准。重要的是,应尊重鉴定机构、配制机构等专业意见,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