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提前拒执罪认定时间至案发后:将交通肇事类转移财产纳入刑法惩治

针对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多名专家呼吁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的认定时间,或可再提前至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义务却转移隐瞒财产之时,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
近年来,侵权案件执行难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5丽泽法务论坛上,多名与会专家进一步讨论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上海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律师夏杰认为,传统司法实践中,拒执罪的追责多以“裁判生效”为时间起点,导致案发后至裁判生效前的“诉讼空窗期”成为逃执行为的高发区。债务人往往利用这一阶段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责任,而债权人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除斥期间”的限制,难以通过民事手段追回财产。
针对这一问题,夏杰建议,将交通肇事类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认定时间或可再提前至从案发后义务人明知自己有义务却转移隐瞒财产之时作为定罪量刑的起始日。这种推定标准与拒执罪中“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认定完全衔接,有助于维护司法公平和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创始人武景生律师表示,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相关认定,肇事司机拒执罪的时间是从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有责任却转移财产,而不是判决生效后起算。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将时间起点进一步前移至“民事起诉前”。
此外,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曹凤国认为,对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人是否构成拒执罪的认定,应该考虑损害发生之时及之后,他对被损害人的救助是否存在消极懈怠和此后的转移财产行为。如果其明知不予救助和不及时进行赔偿,将导致损害结果持续发生甚至出现人身伤亡结果,主观恶性较大,行为影响恶劣,符合拒执罪的主客观要件。
通过将交通肇事类案件的特殊性(涉及生命权)纳入拒执罪量刑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平安出行的环境,推动司法的公平正义。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将交通肇事罪等侵犯生命权案件的拒执罪财产转移责任认定的时间锚点确立为“案发后明知责任”,是权利保障需求、刑法规范逻辑、实践漏洞填补与法秩序统一原理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